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劳初字第85号
原告张学良,男,1966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建祥,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裴晓伟,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夏建国,男,1961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军涛,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合红,男,1968年出生,汉族。
原告张学良诉被告平顶山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建国、刘伟伟、许合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学良撤回对被告平顶山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建国、刘伟伟、许合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9元,减半收取3149.50元,由原告张学良负担。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何晓辉
人民陪审员 王延奇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于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