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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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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良与平顶山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建国、刘伟伟、许合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劳初字第85号 原告张学良,男,1966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建祥,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晓伟,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夏建国,男,1961年出生,汉族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劳初字第85号

原告张学良,男,1966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程建祥,河南春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裴晓伟,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夏建国,男,1961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军涛,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伟,曾用名刘伟卫,男,1986年出生,汉族。

被告许合红,男,1968年出生,汉族。

原告张学良诉被告平顶山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建国、刘伟伟、许合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学良撤回对被告平顶山驰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建国、刘伟伟、许合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9元,减半收取3149.50元,由原告张学良负担。

审 判 长  王 刚

人民陪审员  何晓辉

人民陪审员  王延奇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段于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