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小字第36号
原告贺鸳鸳,男,汉族,1989年生。
被告张根立,男,汉族,约4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鸳鸳诉被告张根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鸳鸳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鸳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鸳鸳负担。
审判员 杨文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