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97号
原告李应,女,1961年出生,汉族。
被告何栋坤,男,1975年出生,汉族。
被告王丽敏,女,约38岁,汉族,系何栋坤之妻。
原告李应诉被告何栋坤、王丽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元,减半收取72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朱旭升
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
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段于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