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李鹏举与司龙华、司耿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359号 原告李鹏举,男,198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宗锋,男,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龙华,男,汉族,约30岁。 委托代理人张怀亮,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耿春,男,汉族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359号

原告李鹏举,男,198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宗锋,男,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龙华,男,汉族,约30岁。

委托代理人张怀亮,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耿春,男,汉族,约60岁。

原告李鹏举诉被告司龙华、司耿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鹏举撤回对被告司龙华、司耿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朱旭升

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

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于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