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宝民初字第359号
原告李鹏举,男,1983年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宗锋,男,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龙华,男,汉族,约30岁。
委托代理人张怀亮,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耿春,男,汉族,约60岁。
原告李鹏举诉被告司龙华、司耿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鹏举撤回对被告司龙华、司耿春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朱旭升
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
人民陪审员 程相国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段于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