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文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云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书成。 原审原告:李相奎。 上诉人毛文亮与被上诉人赵云平、赵书成及原审被告李相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4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滑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滑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毛文亮和李相奎住所地分别位于河南省滑县和长垣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滑县人民法院和长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都具有管辖权。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长垣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利军 审 判 员 周予崴 代理审判员 宋 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瑞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