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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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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相奎、赵留群等与毛文亮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文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留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号均。 原审原告:李相奎。 上诉人毛文亮与被上诉人赵留群、赵号均及原审被告李相奎劳务合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毛文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留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号均。

原审原告:李相奎。

上诉人毛文亮与被上诉人赵留群、赵号均及原审被告李相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14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住所地均在河南省滑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至滑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被告毛文亮和李相奎住所地分别位于河南省滑县和长垣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滑县人民法院和长垣县人民法院对本案都具有管辖权。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长垣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利军

审 判 员  周予崴

代理审判员  宋 歌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瑞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