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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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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鼎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岗欣丰路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于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力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岗欣丰路7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于洪。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王村镇周村周寺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王瑞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荣武,河南龙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鼎力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5)牧民二初字第36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的住所地在深圳市宝安区,双方合同实际履行地为深圳市宝安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8月10日、8月12日、11月3日、11月18日新乡天力能源材料有限公司(2015年4月24日更名为新乡市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鼎力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四份《销售合同书》,合同第八条均约定:“合同争议:由当事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到起诉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该约定可视为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协议管辖有效。原告即新乡市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新乡市牧野区,故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安利军

审判员  周予崴

审判员  李中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