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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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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公涛与马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彩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公涛。 上诉人马彩霞因与被上诉人张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民管终字第2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彩霞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公涛。

上诉人彩霞因与被上诉人张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15)封民初字第11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本案应由郑州市金水区法院管辖,原审法院不具有本案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在河南省封丘县。上诉人所提供的两份居住证期间不连续,不能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郑州市金水区,根据上述规定,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安利军

审 判 员  李中孝

代理审判员  宋 歌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玉霞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