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罗某甲与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四初字第90号 原告罗某甲,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罗某乙,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四初字第90号

原告某甲,女,1990年10月9日出生。

被告罗某乙,男,1979年10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与被告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甲承担。

审判员 高 磊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