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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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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许与司庆发、平顶山市陆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388号 原告王许,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 被告司庆发,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市陆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庆发,经理。 被告张菊芳,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388号

原告王许,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

被告司庆发,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市陆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司庆发,经理。

被告张菊芳,男,1963年6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许与被告司庆发、平顶山市陆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菊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许于2015年8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司庆发、平顶山市陆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张菊芳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86元,减半收取5193元,由原告王许承担。

审判员  岳华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陈玉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