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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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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玉贵与张庆锋、张菲菲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275号 原告袁玉贵,男,1955年7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晓,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庆锋,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方,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菲菲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275号

原告袁玉贵,男,1955年7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晓,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庆锋,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方,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菲菲,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玉贵诉被告张庆锋、张菲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玉贵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玉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玉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5元,减半收取5287.5元,由原告袁玉贵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王伴伴

人民陪审员  李金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朝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