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275号 原告袁玉贵,男,1955年7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晓,平顶山市湛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张庆锋,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方,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菲菲,女,1989年10月1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玉贵诉被告张庆锋、张菲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玉贵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袁玉贵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玉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75元,减半收取5287.5元,由原告袁玉贵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王伴伴 人民陪审员 李金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朝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