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162号 原告牟阿福,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耀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斌,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曹金莲,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津朝,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阿福诉被告程斌、曹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阿福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阿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阿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牟阿福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王伴伴 人民陪审员 李金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朝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