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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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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阿福与程斌、曹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162号 原告牟阿福,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耀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斌,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曹金莲,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津朝,河南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162号

原告牟阿福,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耀杰,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斌,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

被告曹金莲,女,1968年11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津朝,河南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牟阿福诉被告程斌、曹金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阿福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牟阿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牟阿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牟阿福负担。

审 判 长  王 磊

审 判 员  王伴伴

人民陪审员  李金山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刘朝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