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412号 原告郭占伟,男,1981年4月15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王亚乐,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占伟与被告平顶山市华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占伟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华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占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占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占伟负担。 审判员 岳华锋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玉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