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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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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艳芬与刘达德、平顶山市达德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307号 原告李艳芬,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刘达德,男,60岁。 被告平顶山市达德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璞,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芬与被告刘达德、平顶山市达德石材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307号

原告李艳芬,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刘达德,男,60岁。

被告平顶山市达德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璞,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芬与被告刘达德、平顶山市达德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纷一案中,原告李艳芬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达德、平顶山市达德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艳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李艳芬负担。

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许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