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307号 原告李艳芬,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 被告刘达德,男,60岁。 法定代表人刘俊璞,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芬与被告刘达德、平顶山市达德石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芬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刘达德、平顶山市达德石材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艳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艳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70元,减半收取1185元,由原告李艳芬负担。 代理审判员 焦俊艳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许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