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一初字第233号 原告李菊梅,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张君望。 法定代表人张君望。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菊梅与被告平顶山市沪平达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菊梅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沪平达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平顶山市金麟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菊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菊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李菊梅负担。 审 判 长 程昆松 审 判 员 王伴伴 人民陪审员 张明鸽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甜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