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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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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君富与贾海富、刘二刚、李黎、张进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145号 原告汪君富,男,1981年6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海富,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 被告刘二刚,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李黎,女,19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145号

原告汪君富,男,1981年6月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占民,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海富,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

被告刘二刚,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

被告李黎,女,1974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张进红,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屈二军,河南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偿,女,1980年6月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君富与被告贾海富、刘二刚、李黎、张进红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君富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贾海富、刘二刚、李黎、张进红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汪君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君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5元,减半收取2627.5元,由原告汪君富承担。

审 判 长  刘 威

审 判 员  刘 新

人民审判员  马少培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高若飞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