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392号 原告张建军,男,1958年8月1日出生。 被告原雅丽,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 原告张建军与被告原雅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新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少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