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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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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军与原雅丽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392号 原告张建军,男,1958年8月1日出生。 被告原雅丽,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 原告张建军与被告原雅丽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392号

原告张建军,男,1958年8月1日出生。

被告原雅丽,女,1968年12月13日出生。

原告张建军与被告原雅丽追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张建军负担。

代理审判员  孙新鸽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少培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