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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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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辉与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胡绍伟、李亚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294号 原告秦辉,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经理。 被告胡绍伟,男,45岁。 被告李亚威,男,2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辉与被告平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294号

原告秦辉,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

被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经理。

被告胡绍伟,男,45岁。

被告李亚威,男,2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辉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胡绍伟、李亚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辉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胡绍伟、李亚威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797.5元,由原告秦辉负担。

审判员  岳华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玉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