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二初字第294号 原告秦辉,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 法定代表人陈东升,经理。 被告胡绍伟,男,45岁。 被告李亚威,男,27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辉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胡绍伟、李亚威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辉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平顶山市新兴宏达建筑安装公司、胡绍伟、李亚威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秦辉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797.5元,由原告秦辉负担。 审判员 岳华锋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玉阁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