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石峰与蔡中庆、张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四初字第86号 原告石峰,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丽春,女,1982年3月3日出生,系原告石峰之妻。 被告蔡中庆,男,1941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张金花,女,1943年8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湛民四初字第86号

原告石峰,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丽春,女,1982年3月3日出生,系原告石峰之妻。

被告蔡中庆,男,1941年10月14日出生。

被告金花,女,1943年8月1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峰与被告蔡中庆金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峰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石峰承担。

审 判 长  齐晓旭

审 判 员  高 磊

人民陪审员  杨慧营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晶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