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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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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慧敏与于志刚、洛阳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6号 申请人孙慧敏,女,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平艳玲,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于志刚,男,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申请人洛阳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洛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6号

申请人孙慧敏,女,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平艳玲,河南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于志刚,男,住河南省洛宁县。

被申请人洛阳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朱正泽,董事长。

申请人孙慧敏与被申请人于志刚、洛阳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洛阳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豫CT0067号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慧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洛阳金牡丹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豫CT0067号小型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刘小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