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7号
申请人李云祥,男,汉族,1999年8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理人李年良,男,汉族,1969年2月17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理人张金环,女,汉族,1969年7月5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系申请人母亲。
被申请人翟快博,男,汉族,1994年3月30日出生,住宜阳县。
被申请人翟向前,男,汉族,1965年7月22日出生,住宜阳县。
申请人李云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翟快博、翟向前名下的豫C9Y015号货车或价值6万元的财产,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翟快博、翟向前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史建榕
代审 判员 张 衡
人民陪审员 刘玲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来亚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