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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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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相如诉姚文阳、姚相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8号 申请人任相如,男,汉族,1950年2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姚文阳,女,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姚相团,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8号

申请人任相如,男,汉族,1950年2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姚文阳,女,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姚相团,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相如诉被申请人姚文阳、姚相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相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文阳、姚相团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姚文阳、姚相团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史建榕

代审 判员  张 衡

人民陪审员  刘玲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来亚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