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8号
申请人任相如,男,汉族,1950年2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姚文阳,女,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被申请人姚相团,男,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任相如诉被申请人姚文阳、姚相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任相如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姚文阳、姚相团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姚文阳、姚相团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史建榕
代审 判员 张 衡
人民陪审员 刘玲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来亚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