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842号 原告郭中军,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谢军利,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中军诉被告洛阳海晨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中军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自愿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中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由原告郭中军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