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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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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621号 原告陈某某,男,住洛阳高新区。 被告刘某某,女,住址同上。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621号

原告某某,男,住洛阳高新区。

被告刘某某,女,住址同上。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 莹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