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621号 被告刘某某,女,住址同上。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陈 莹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