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651号 法定代表人李苗,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勇,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谢慧彬,女,住洛阳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博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以被告已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博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洛阳博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代审判员 董体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