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18号 原告杜明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杜遂曾,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吕孟恩,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阮金柱,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治甲,男,汉族。 被告吴智非,男,汉族。 代表人郑善芳。 委托代理人李向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明运诉被告洛阳市顺康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智非及第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杜明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杜明运承担。 审 判 长 李瑞丽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人民陪审员 席 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团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