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125号 代表人彭少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任红伟,经理。 原告河南省豫西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紧定套分公司诉被告洛阳湛泸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19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豫西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紧定套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河南省豫西轴承股份有限公司紧定套分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莹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