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414-1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一兵、温聪聪,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陈时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友德邦玻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为839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759元,由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小平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苏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