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761号 原告刘长识,男,汉族,1947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义正阳,男,汉族,住洛阳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识诉被告义正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长识负担。 代审判员 董体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