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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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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长识诉义正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761号 原告刘长识,男,汉族,1947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义正阳,男,汉族,住洛阳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识诉被告义正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761号

原告刘长识,男,汉族,1947年11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义正阳,男,汉族,住洛阳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识诉被告义正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识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长识负担。

代审判员  董体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