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张炜,男,汉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原告左丹,女,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晓范,女,汉族,1980年8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文,女,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法定代表人马妍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峰,河南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武阳阳,河南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闫洪伟,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李战周,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张红岩,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张炜、左丹诉被告洛阳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闫洪伟、张红岩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张炜、左丹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炜、左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炜、左丹承担。 审 判 长 史建榕 代审 判员 张 衡 人民陪审员 刘玲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来亚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