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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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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炜、左丹诉洛阳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闫洪伟、张红岩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张炜,男,汉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原告左丹,女,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被告洛阳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 法定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222号

原告张炜,男,汉族,1985年3月21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

原告左丹,女,汉族,1985年9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

被告洛阳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伊滨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辉,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晓范,女,汉族,1980年8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高新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文,女,汉族,1972年10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系该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妍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亚峰,河南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武阳阳,河南丽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闫洪伟,男,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李战周,男,汉族,1973年5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张红岩,男,汉族,1982年11月16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张炜、左丹诉被告洛阳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洛阳高新热力有限公司、闫洪伟、张红岩恢复原状纠纷一案,原告张炜、左丹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炜、左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炜、左丹承担。

审 判 长  史建榕

代审 判员  张 衡

人民陪审员  刘玲玲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来亚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