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692号 原告张莉,女,汉族。 被告马某某,女,汉族。 被告马福庆,男,汉族。 被告薛天珍,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诉被告马某某、马福庆、薛天珍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莉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14元,减半收取3957元,由原告张莉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