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122-1号 原告李军伟,男,汉族。 被告程治国,男,汉族。 被告王刚刚,男,汉族。 被告潘海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伟诉被告程治国、王刚刚、潘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军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本案保全费620元,共计1182.5元,由原告李军伟承担。 审 判 长 李瑞丽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来亚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