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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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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伟诉程治国、王刚刚、潘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122-1号 原告李军伟,男,汉族。 被告程治国,男,汉族。 被告王刚刚,男,汉族。 被告潘海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伟诉被告程治国、王刚刚、潘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122-1号

原告李军伟,男,汉族。

被告程治国,男,汉族。

被告王刚刚,男,汉族。

被告潘海林,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伟诉被告程治国、王刚刚、潘海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军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本案保全费620元,共计1182.5元,由原告李军伟承担。

审 判 长  李瑞丽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来亚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