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717号 原告李发财,男,汉族,1962年4月3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负责人王建宾。 被告王建宾,男,住洛阳高新区,系洛阳高新开发区长丰机械模具厂合伙人。 被告杨秀娟,女,住洛阳高新区,系洛阳高新开发区长丰机械模具厂合伙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财诉被告洛阳高新开发区长丰机械模具厂、王建宾、杨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发财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李发财承担。 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