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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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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发财诉洛阳高新开发区长丰机械模具厂、王建宾、杨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717号 原告李发财,男,汉族,1962年4月3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洛阳高新开发区长丰机械模具厂,住所地洛阳高新区。 负责人王建宾。 被告王建宾,男,住洛阳高新区,系洛阳高新开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717号

原告李发财,男,汉族,1962年4月3日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洛阳高新开发区长机械模具厂,住所地洛阳高新区。

负责人王建宾。

被告王建宾,男,住洛阳高新区,系洛阳高新开发区长机械模具厂合伙人。

被告秀娟,女,住洛阳高新区,系洛阳高新开发区长丰机械模具厂合伙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财诉被告洛阳高新开发区长丰机械模具厂、王建宾、秀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发财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128元,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李发财承担。

审判员 马 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