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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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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诉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678号 原告:杜某某,男,1985年3月12日生。 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4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678号

原告:某某,男,1985年3月12日生。

被告:刘某某,女,1987年4月13日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光仁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