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851号 原告杨子峰,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法定代表人魏留辉,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子峰诉被告洛阳市辉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子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子峰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丽君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