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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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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宇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线公司洛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712号 原告:杨宇,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线公司洛阳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昌

河南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712号

原告:杨宇,男,汉族,1980年11月9日出生。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线公司洛阳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昌印。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宇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线公司洛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宇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5元,由原告杨宇承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