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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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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丽琴与陈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819号 原告:梅丽琴,女,汉族。 被告:陈芳,女,回族。 委托代理人:马毅兵,系陈芳丈夫。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梅丽琴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819号

原告:梅丽琴,女,汉族。

被告:陈芳,女,回族。

委托代理人:马毅兵,系陈芳丈夫。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梅丽琴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同意撤回起诉,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丽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高妙婕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