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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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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某某诉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841号 原告柴某某,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魏西省,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牛某某,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1841号

原告柴某某,女,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委托代理人魏西省,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牛某某,男,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柴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柴某某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