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466号 原告洛阳煤机矿山机器提升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涧西区。 法代表人任和建,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保良,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法定代表人吴爱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书伟,河南君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煤机矿山机器提升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双勇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8月2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煤机矿山机器提升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7元,减半收取为1053元,由原告洛阳煤机矿山机器提升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陈 莹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