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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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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张大帅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诉赵淑霞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674号 原告洛阳市张大帅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张帅锋,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正龙,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赵淑霞,女,汉族,1966年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674号

原告洛阳市大帅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张帅锋,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正龙,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赵淑霞,女,汉族,1966年9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本院受理原告洛阳市张大帅调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淑霞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自2012年起至今一直住在洛阳市老城区,且满一年以上,该处系被告经常居住地,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当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洛阳市老城区,属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在本院管辖范围内。就本案而言,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赵淑霞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董体乾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