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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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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秦汉冷锻有限公司诉上海浩卢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666号 原告洛阳秦汉冷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辛选荣,总经理。 被告上海浩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洛阳秦汉冷锻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浩卢实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666号

原告洛阳秦汉冷锻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辛选荣,总经理。

被告上海浩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洛阳秦汉冷锻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浩卢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洛阳秦汉冷锻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秦汉冷锻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47元,减半收取1523.5元,由原告洛阳秦汉冷锻有限公司承担。

代审判员 张 衡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