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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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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白某某,女,住洛阳高新区。 被告崔某某,男,住洛阳高新区。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某某,女,住洛阳高新区。

被告崔某某,男,住洛阳高新区。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月30日在洛阳高新区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在2008年9月14日育有一女。因2013年7月发现被告有外遇,协议离婚无果,故于2014年3月诉至洛阳高新区法院申请离婚,虽然被告作出保证,但被告的保证未做到。现因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崔嘉懿由原告抚养,被告从判决之日起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3、被告于判决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女方8万元作为补偿费,逾期未付,女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被告崔某某未答辩。

原告白某某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户口本复印件3份;证明原、被告家庭成员关系。2、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婚生子女情况。3、原、被告双方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状况。4、被告崔某某所写的保证书一份;证明被告承认有外遇的事实。5、(2014)洛开民初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到洛阳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被告崔某某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30日,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9月14日生一女孩崔嘉懿。2014年3月,原告白某某到本院起诉离婚。被告崔某某写出保证书,保证由于做了对夫妻关系不忠的事情以后坚决改正、以后无论怎样孩子抚养权归妻子等内容。被告崔某某写出保证后,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由于原告与被告双方在生活上不能相互体谅,不能相互关心,原告又诉求我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当以夫妻间的感情存在为基础,良好的夫妻关系需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共同维护。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崔某某婚后发生争执,被告崔某某未能正确处理好家庭矛盾,致原告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婚生女孩崔嘉懿抚养问题,被告崔某某书面保证中承诺以后无论怎样孩子抚养权归妻子,故崔嘉懿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其身心的健康成长,被告崔某某应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用。考虑被告崔某某的收入情况,结合崔嘉懿所需的生活费用,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崔嘉懿18周岁时止。关于原告白某某要求被告崔某某支付补偿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崔嘉懿由原告白某某抚养,被告崔某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崔嘉懿18周岁时止;

三、驳回原告白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崔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小平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人民陪审员  张识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晓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