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776号 法定代表人李安安,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霍睿,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霍庆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天誉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庆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和新疆庆华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马 杰 审判员 张 衡 审判员 董体乾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