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85号 法定代表人王卫,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牛荣安,河南润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云飞,河南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子丰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巨创特种轴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子丰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史建榕 人民陪审员 刘玲玲 人民陪审员 王艺博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来亚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