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初字第247号 法定代表人高学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聪聪,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吉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兴勃,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吉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127元,减半收取3064元,由原告洛阳北方玻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史建榕 审 判 员 李瑞丽 代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