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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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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丽萍诉张英杰、洛阳享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3号 申请人郭丽萍,女,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 被申请人张英杰,男,汉族,1987年12月22日出生,住宜阳县。 被申请人洛阳享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西工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3号

申请人郭丽萍,女,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

被申请人张英杰,男,汉族,1987年12月22日出生,住宜阳县。

被申请人洛阳享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总经理。

申请人郭丽萍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英杰、洛阳享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房产,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英杰、洛阳享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史建榕

代审 判员  张 衡

人民陪审员  刘玲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来亚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