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3号
申请人郭丽萍,女,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
被申请人张英杰,男,汉族,1987年12月22日出生,住宜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英杰,总经理。
申请人郭丽萍因借款合同纠纷,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英杰、洛阳享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房产,且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英杰、洛阳享兴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史建榕
代审 判员 张 衡
人民陪审员 刘玲玲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来亚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