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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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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遂根诉洛阳蝶宏实业有限公司、汝阳县鑫峰矿业有限公司、崔朝辉、姬宏芳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16号 申请人马遂根,男,汉族,1956年6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洛阳蝶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老城区。 法定代表人崔朝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汝阳县鑫峰矿业有限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16号

申请人马遂根,男,汉族,1956年6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洛阳蝶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老城区。

法定代表人崔朝辉,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汝阳县鑫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汝阳县

法定代表人高新红,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崔朝辉,男,汉族,1967年8月4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申请人姬宏芳,女,汉族,1977年12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汝阳县。

申请人马遂根与被申请人洛阳蝶宏实业有限公司、汝阳县鑫峰矿业有限公司、崔朝辉、姬宏芳因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洛阳蝶宏实业有限公司、汝阳县鑫峰矿业有限公司、崔朝辉、姬宏芳银行存款36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蝶宏实业有限公司、汝阳县鑫峰矿业有限公司、崔朝辉、姬宏芳银行存款36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代审判员  董体乾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