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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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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伟伟诉王静静、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22号 原告高伟伟,男,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王静静,女,住洛阳高新区。 被告王婷婷,女,住洛阳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伟诉被告王静静、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伟伟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22号

原告高伟伟,男,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王静静,女,住洛阳高新区。

被告王婷婷,女,住洛阳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伟诉被告王静静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高伟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王静静、王婷婷银行存款4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高伟伟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静静、王婷婷银行存款4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高伟伟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63幢3-2102室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356885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刘小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