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22号
原告高伟伟,男,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王静静,女,住洛阳高新区。
被告王婷婷,女,住洛阳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伟伟诉被告王静静、王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伟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王静静、王婷婷银行存款4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高伟伟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王静静、王婷婷银行存款4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高伟伟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63幢3-2102室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356885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刘小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