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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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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牛师彦、王金屏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小字第1号 原告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白松朝,总经理。 被告牛师彦,男,汉族,1949年8月25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 被告王金屏,女,汉族,1952年1月17日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小字第1号

原告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白松朝,总经理。

被告牛师彦,男,汉族,1949年8月25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

被告王金屏,女,汉族,1952年1月17日出生,系牛师彦之妻,住洛阳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牛师彦、王金屏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为64元,由原告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代审判员  董体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