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小字第1号
法定代表人白松朝,总经理。
被告牛师彦,男,汉族,1949年8月25日出生,住洛阳高新区。
被告王金屏,女,汉族,1952年1月17日出生,系牛师彦之妻,住洛阳高新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牛师彦、王金屏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为64元,由原告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代审判员 董体乾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