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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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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登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洛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27
摘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25号 原告洛阳登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曹钰,经理。 被告洛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武巍,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登鼎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开民保字第25号

原告洛阳登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曹钰,经理。

被告洛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洛阳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武巍,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登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7944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曹鸿雁以其名下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洛阳永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944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曹鸿雁(身份证号410303196209282539)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豫博路8号院36幢1-1505号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296507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刘小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